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2作者:成果科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科奖字〔2014〕2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株洲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内容
(一)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指导精神,在省科技厅的大力支持和市科技局的直接指导下,鼓励和支持本市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单位面向市场、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
(二)评价范围:主要针对应用技术类成果和基础研究类成果,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个人)自主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科技成果以及确需以科技成果鉴定的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价。
(三)评价方式:主要采用会议评价(针对应用技术类成果)和通讯评价(针对基础研究类成果),详见附件1。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个人)在取得科技成果评价报告15日之内,须按程序到市科技局成果科进行成果登记。
(四)评价应用。改变以往“为评价而评价”的观念,在规范成果评价结果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科技奖励申报中的第三方佐证应用的同时,努力拓展评价的市场化服务功能,使其成为技术转移转化、科技投融资等方面的基础性保障和支撑。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全力支持本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加强对评价试点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督促试点机构加强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和专家库建设、规范评价工作实施,监督评价服务收费、工作流程、评价报告出具等,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市场运作。市科技局不干预评价试点机构具体工作、不参与具体项目评价,鼓励各试点机构严格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完全遵照市场化运作积极开展成果评价活动,引导专家客观、公正、科学、独立地进行评价。
(三)加强行业自律。评价试点机构应在湖南省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协会的指导下,遵循全省科技成果评价行业规范,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行业自律,探索建立评价机构、评价专家的科研信用档案和诚信公开机制。
附件:
株洲市科技局
2015年8月22日
责任编辑:株洲市科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