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7作者: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 日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的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对外可使用市知识产权局名称开展工作。

2、将市高新技术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科学技术局。

(三)加强的职责

1、负责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

2、负责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负责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策划、申报及实施监理;负责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参与拟订和实施重大科技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管理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经费,研究建立科技投入产出绩效评估机制。

(五)参与管理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工业科技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市属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全市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推动全市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副县市区长的选派及业务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防震减灾、知识产权保护和高新技术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牵头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管理全市科技合作和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计划;负责组织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一)负责科技信息和科技统计工作;负责审核和论证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二)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

(十三)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电子信息化建设、计算机与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拟订及实施。

(十五)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局属单位的日常协调服务以及对外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督查督办、财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网络信息安全等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科技和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承担对局机关、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关于科技人员的有关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承担科技管理系统绩效评估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拟定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发展政策;组织有关科技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开展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协调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承担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全市软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技智库建设和全市科普工作;承担专利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指导县市区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公开,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承担有关行政应诉相关法律事务。

(四)规划与监督管理科

拟定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科技计划的重点任务和指南;承担全市科技计划宏观协调、项目管理和资金统筹;承担本部门和归口管理的科技经费预算;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综合协调;承担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科技统计工作;承担科技计划评审综合协调工作,建设和管理专家库;指导市属科研院所财务管理;;拟定全市科技经费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牵头组织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科技报告工作;承担建立科技项目考核和评价督促体系工作;承担科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科研条件与基础研究科

拟定全市科研条件保障与基础研究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开发利用工作;协调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方法、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市属科研院所科研能力建设;承担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

拟定全市工业与信息化领域及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工业与信息化领域科技计划;承担工业与信息化领域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推荐与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发展民营科技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承担组织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工作;承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推进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协调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承担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工业设计创新中心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指导承担战略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基金有关工作。

(七)农村科技科

拟订全市农村农业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科技计划;承担农业领域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推荐与管理工作,承担科技支撑种业、粮食安全、畜禽健康养殖、农产品加工、农村农业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推进科技支撑县域经济发展工作;承担我市全国科技进步监测的上报工作。

(八)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科

拟订全市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领域的科技计划;承担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领域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承担推进科技支撑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社会管理科学化,承担推进科技支撑“两型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拟订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市科技合作和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计划;组织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统筹协调涉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事宜;承担全市产学研合作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科技招商工作。

(九)科技成果科

拟订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成果计划的征集、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的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承担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登记、奖励和保密工作;组织实施市科技奖励工作;组织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十)专利管理运用科

贯彻落实专利激励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承担全市专利项目归口管理及其绩效评价工作;承担与县市区、园区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联络及业务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指导专利运营,推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价值评估和企业专利许可、转让等工作,引导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和运用;负责组织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工作;负责专利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科

拟订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审议、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承担12330举报投诉、法律咨询、维权援助工作;承担对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专利听证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市专利奖励工作;组织国家、省专利奖的申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事项

1.不再保留市知识产权局,原核定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予以收回,原核定的处级领导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予以核销。

2.不再保留市高新技术管理办公室,原核定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予以收回,原核定的处级领导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予以核销。

3.撤销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整后所属事业单位

1.市地震局(市地震观测台),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市电子信息推广应用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

3.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

科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以此文件核定为准,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另文下达。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开发区管理的职责分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产业园区(功能区)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株洲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