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1作者:信息来源: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11日


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落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及株廉办〔20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约谈(以下简称“履责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整改问题,加强约谈对象自身勤廉意识或单位的廉政建设。

第三条  履责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责约谈的主体: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与局党组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局党组成员与其分管单位主要领导及机关部门负责人间的约谈;

(三)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组对工作管理对象或部门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 履责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党委、政府、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各级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纪委要求完成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五)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六)对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及市委若干规定等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履责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实施工作约谈或警示约谈的具体程序为:

(一)凡需实施工作约谈或警示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局纪检组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经约谈主体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需要纪检组可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三)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人员要及时填写《株洲市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约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第九条  诫勉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局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轻微违规违纪问题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报纪检组长、局党组书记逐级审批。

 2.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约谈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和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约谈承办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填写《株洲市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约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第十条 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人员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约谈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局党组、局纪检组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承办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纪委监察局。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约谈承办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第十一条  履责约谈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各约谈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由约谈承办部门负责管理。

 

附件:

株洲市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约谈情况登记表


 

责任编辑:株洲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