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0作者:信息来源: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工作为抓手,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现就做好约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的内容和程序

约谈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包括:

(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

(三)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二、约谈职责划分

(一)约谈对象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含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由局党组书记、纪检组长,与市纪委分管联系的班子成员(或指定领导)三人共同约谈。

(二)约谈对象是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正科实职的,由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进行约谈。

(三)约谈对象是普通干部的,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约谈的主要情形

(一)局领导干部受到纪检机关或组织的函询,局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要对函询回复认真审核,在回复上签字背书,同时要对被函询的党员进行约谈,形成约谈记录随函询回复一起报送发函的纪检机关。

(二)局领导干部被纪检机关或组织诫勉谈话的,在实施诫勉谈话时,局党组要派员参与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与诫勉谈话记录一并备存。

(三)局领导干部被纪检机关启动初核,经核查存在违纪行为但构不上立案,作初核了结的,在初核了结结论作出前,初核承办负责人要通知局党组派员对被初核党员进行约谈,并形成谈话记录与初核了结材料一并备存。

(四)局领导干部受到纪律处分或因违纪受到组织处理,局党组在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并在宣布之前,要找被处分(处理)的党员进行约谈,并形成约谈记录报送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组织)。

四、约谈工作要求

约谈人在实施约谈时应严守纪律,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一)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五)约谈情况要同步记录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记录本上,作为检查考核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六)被约谈对象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要将被约谈的情况在当年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党组民主生活会记录要对被约谈人通报的情况在专题记录本上予以记录。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7日

责任编辑:株洲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