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0作者:信息来源: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株洲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6月8日
株洲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落实《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创业主体,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株洲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众创空间属于新型科技孵化器,是株洲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的培养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设立株洲市众创空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众创空间及服务机构评审、评价和委托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7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委托株洲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申请、受理及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服务特色鲜明。
2.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健全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制度。
3.有固定的场所和基础设施。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200平方米以上,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5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4.入驻10个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企业或创业团队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从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的科技类活动,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5.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金融服务、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服务、成果评价、国际合作、培训沙龙、技术转移、成果孵化、创业导师、翻译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一站式窗口、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6.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学者等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辅导、培训等服务。
7.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众筹、贷款担保机构、科技银行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8.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七条 株洲市众创空间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1.株洲市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1)。
2.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编写提纲见附件2)。
3.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4.年度工作计划。
5.与配套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株洲市众创空间申请认定程序:申报主体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推荐后,按照申报要求向受托单位提交认定资料(常年受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认定为株洲市众创空间,并颁发牌匾。被认定为众创空间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扶持、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株洲市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新进入的在孵企业或团队,在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团队建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对认定的株洲市众创空间,市财政在众创空间场地租赁、仪器设备购置及政府购买服务等予以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参照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辖区内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统计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众创空间,将取消其株洲市众创空间的资格;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众创空间。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各区县(市)建立社会公益性的众创空间,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院校、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株洲市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纳入株洲市科技发展计划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要将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整合各类资源,为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适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众创空间,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3、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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