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31作者:信息来源:

 

附件:

1、株洲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企业类)

2、株洲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众创空间类)

3、株洲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报表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1日

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进一步盘活株洲市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决定发放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创客的创新成本,引导全市中小微企业、创客积极创新,面向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创客无偿发放的一种“代金券”。 中小微企业、创客可用创新券直接支付科技服务所需费用,由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和相关材料到受托单位株洲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受托单位”)申请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设立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运行监管和经费预算编制,公开征集和评审具有资质的检测、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等机构,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创新券及服务机构评审、评价和委托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办公室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7号)文件精神,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受托单位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发放及兑现和服务机构的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发放对象和额度

第七条 创新券资助的中小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3倍;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创新券资助的创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客是在我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年工作时间不少于2/3年;

(二)创客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创客所在众创空间是申领创新券的责任主体,创客向所在众创空间申领创新券。

第九条 创新券资助的中小微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申请额度有1万元、3万元和5万元三种类别,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

凡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企业,即可申请1万元额度;

凡符合第七条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3万元额度:

(一)上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件以上;

(二)上年度取得成果鉴定或评价1-2个;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4%或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凡符合第七条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5万元额度:

(一)上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0件以上;

(二)上年度取得成果鉴定或评价3个以上;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或研发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领创新券资助的众创空间,年入驻10个创客团队(含)以下的,可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0万元;年入驻10个团队以上30个以下的,可申领创新券不超过20万元;年入驻30个团队以上的,可申领创新券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办公室年初发布年度申请通知。受托单位按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企业、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将形式审查后的申报材料上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受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发放创新券。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的中小微企业申请材料要求:

(一)株洲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企业类)(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证明;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五)上年度专利授权证明或成果鉴定评价证明。

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领的众创空间申请材料要求:

(一)株洲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众创空间类)(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众创空间认定证明材料;

(四)创客与众创空间签订的入驻协议。

第十四条  创新券限用于本市企业(众创空间)向已与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包括:检验检测服务;研发设计;科技情报及信息分析服务;仪器设施共享;培训认证服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成果评价等服务。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十五条 创新券以立项文件形式发放,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1年兑现有效,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逾期不可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在使用创新券时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向株洲市内备案的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向市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创新券的具体使用方式按立项文件中规定的方式执行(创客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服务机构征集与备案

第十七条 办公室年初发布年度科技服务机构申报指南,受托机构受理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形式审查,办公室组织评审,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无需专业资质的行业除外),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服务类型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中所述领域,并且符合办公室发布的科技服务机构征集指南的要求;

(三)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且当年承担科技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检测检验类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且是“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的签约机构;

(五)研发设计类服务机构至少有10名以上具备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上年度获得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至少1个以上。具有主持或参与起草行业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服务机构优先入围。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申请材料要求:

(一)株洲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上年度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四)其他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服务机构与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办公室监督。

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受托单位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 符合兑现条件的材料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实现兑现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创客)可将创新券作为直接支付手段,抵扣购买服务所需费用,由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和相关兑现材料到受托单位申请兑现;企业(创客)也可先全额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再持创新券和相关兑现材料到受托单位申请兑现。具体方式由企业(创客)和服务机构自行协定。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创客)与服务机构签订并经科技部门认定和登记的技术合同;

(三)企业(创客)购买服务产生的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成果登记证书、竞争情报分析报告等;

(四)项目支出的有效财务票据等证明材料;

(五)办公室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创客、众创空间)和服务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每年12月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为优秀的企业(众创空间)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每年12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优秀的机构可优先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评价不合格的服务机构予以除名。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株洲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