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株洲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7-07-05作者:信息来源:
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株洲市科技局《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上年度株洲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操作的实际情况,现对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申报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申请条件
1.中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1万元额度。
(1)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3倍;
(3)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4)上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件以上,或本年度申报发明专利申请2件以上;
2.中小微企业符合第1条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3万元额度:
(1)上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件以上,或本年度申报发明专利申请5件以上;
(2)上年度取得成果鉴定或评价1-2个;
(3)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4%或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3.中小微企业符合第1条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5万元额度:
(1)上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0件以上,或本年度申报发明专利申请8件以上;
(2)上年度取得成果鉴定或评价3个以上;
(3)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或研发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三、众创空间及创客创新券申请条件
1.入驻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申请创新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创客是在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年工作时间不少于2/3年;
(2)创客无不良诚信记录;
(3)创客所在众创空间是申领创新券的责任主体,创客向所在众创空间申领创新券。
2.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申领创新券额度为:
(1)年入驻10个创客团队(含)以下的,可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0万元;
(2)年入驻10个团队以上30个以下的,可申领创新券不超过20万元;
(3)年入驻30个团队以上的,可申领创新券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范围
创新券限用于本市企业(众创空间)上年度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包括:检验检测服务;研发设计;科技情报及信息分析服务;仪器设施共享;培训认证服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成果评价等服务。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
五、申报材料
1.符合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的申请材料要求:
(1)创新券申请表;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
(3)提交企业法人签字的承诺书(见附件2)。
(4)上年度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5)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6)上年度研发投入证明;
(7)上年度专利授权证明,或专利申请预审合格证明;
(8)上年度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
备注:对照不同额度申请条件,企业自行选择在(5)-(8)项所列材料中提供任1项进行证明。
(9)上年度购买技术服务汇总表(见附件3)
(10)合同和发票
(11)技术创新服务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成果评价证书、研发设计成果等。
2.申请创新券的众创空间申请材料要求:
(1)创新券申请表;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
(3)众创空间认定证明材料;
(4)创客与众创空间签订的入驻协议。
(5)上年度购买技术服务汇总表(见附件3)
(6)合同和发票
(7)技术创新服务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成果评价证书、研发设计成果等。
附件:
1.1、株洲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企业类)
责任编辑:株洲市科技局

